婚内强奸该如何界定?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看。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婚内强奸符合这些条件,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在婚内的违背妇女意愿发生的性行为排除在外 。不过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复杂性。 在认定婚内强奸时,要考虑这些因素: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婚内强奸罪只能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况下成立,比如夫妻感情破裂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有书面分居协议或相关证人证言佐证;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强奸行为时利用了夫妻关系,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明确意识到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配偶身份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性行为必须违背了夫妻一方的意志,这是本质特征;表现为配偶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不过有时使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如偷偷给妻子吃催眠药然后与之进行性交,这也反映出性行为的非自愿性 。 但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比如双方互相打情骂俏,或妻子表面不肯发生性行为,但心里希望丈夫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拒绝方式上就不那么强烈,或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当性行为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对性行为的保护方式时,就可能认定为婚内强奸。 另外,判定婚姻关系中的强奸须满足一些特定情况,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长期对妻子施暴并导致其身体与心理遭受严重伤害,经权威机构出具的验伤报告及证人证词为证;丈夫因报复或贪恋财产而协助第三方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当女方申请离婚时,男方以暴力方式强迫与其保持性关系等。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视为强奸犯罪;但若因此导致伤害后果或存在虐待等恶劣情节,则可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