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
我在医院工作,最近听闻了医疗事故罪这个说法,心里有点担心。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怎样才会被界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是出现医疗差错就算,还是有更严格的判定标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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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医生等医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不认真负责等,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 要界定医疗事故罪,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比如医生没有按照规定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开错药、用错治疗方法等。 其次,必须要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另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才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或者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是很严格的,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只是一般的医疗差错,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通常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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