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
我在医院照顾病人时,感觉医生的一些操作可能导致了病人情况恶化。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怎样才算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呢?是只要病人情况变差就算,还是有其他更明确的标准?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好维护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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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要界定医疗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主体方面,此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也就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单位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比如某医院的外科医生,在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后才能成为该罪可能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例如,护士因为疏忽没有认真核对药品剂量,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反应,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观方面,医务人员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通常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像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当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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