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霸王条款该如何认定?
我和经纪公司签了艺人经纪合同,感觉里面有些条款特别不合理,像是公司单方面有解约权,我解约却要巨额赔偿。我不太懂这算不算霸王条款,想知道在法律上艺人经纪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是怎么认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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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艺人经纪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一般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而对消费者或者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在艺人经纪合同中,认定霸王条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这里的格式条款就是合同一方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艺人经纪合同很多时候就是经纪公司提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 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来看,霸王条款往往打破了这种平衡。比如,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在合同期内全身心投入演艺活动,但却不明确保障艺人应有的演出机会和合理报酬;或者规定艺人解约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而经纪公司违约却只需承担极低的赔偿责任,这明显加重了艺人的责任、减轻了自身责任,就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从合同的公平原则来讲,《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艺人经纪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让艺人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也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比如,合同规定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所有收入享有过高比例的分成,而不考虑艺人为此付出的努力和成本,这就有失公平。 另外,还要考虑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排除艺人主要权利的情况。例如,艺人作为演艺人员,表演、获得合理报酬等是其主要权利,如果合同条款限制艺人自主选择演出项目的权利,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克扣艺人报酬,使得艺人无法正常行使这些主要权利,也可认定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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