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废塑料走私废物罪是怎么认定的?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听说有同行因为走私废塑料被抓了,说是涉及走私废物罪。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名到底是怎么回事,废塑料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这个罪呢,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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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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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里的“走私”就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避开海关的检查,把东西运进或运出我国。而“废物”,就是那些已经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极低的物品,像废塑料就属于固体废物的一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所以,如果涉及废塑料走私,要根据具体的走私数量、是否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否使用特种车辆以及是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多方面情况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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