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该如何定性?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定性,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对于公款的定性,是理解和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从定义上来说,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简单来讲,它既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所有的资金,也涵盖了在特定情况下由这些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款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款项,这类款项虽然所有权属于私人,但由于处于特定的管理、使用或运输状态,也被视为公款。例如,某国有企业代员工统一收取的集资款,在未进行下一步处理之前,就属于公款范畴。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这类款项具有特殊的用途和重要性,专款专用是其基本要求,一旦被挪用,就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例如,挪用用于救灾的资金,会导致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后果不堪设想。三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它们代表着一定的货币价值和经济权益,也属于公款的范畴。比如,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等。 判断是否属于公款,关键在于其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以及是否处于国家或集体的管理、控制之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资金的性质、来源、使用情况等。例如,对于一些复杂的资金流转情况,需要深入调查资金的来龙去脉,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公款。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资金形式和使用方式不断出现,对于公款的认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总之,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