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注怎样认定构成赌博罪行?
最近在一些社交场合,经常会看到有人用财物作为赌注进行一些游戏活动。我有点疑惑,不知道到底达到什么程度这些赌注就会被认定为构成赌博罪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认定标准,是看赌注金额,还是参与人数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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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赌注是否构成赌博罪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 首先,从主观上来说,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简单讲,就是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心里想着通过这个赌博活动去赚钱、获取财物等好处才去组织或参与。比如有人专门组织赌局,想从中抽取费用获利,或者参与者一心想赢走别人的钱,这就符合主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有几种常见情况。一种是聚众赌博,就是把很多人召集到一起赌博。按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又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还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些都属于聚众赌博行为。例如,张三组织了几个朋友一起打牌,通过抽取每局的部分赌资作为场地费等,一段时间下来抽头累计达到5000元,这就可能构成聚众赌博。 另一种是开设赌场,不仅包括现实中提供固定场所让别人赌博,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给赌博网站当代理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 还有以赌博为业,就是长期沉迷赌博,把赌博赢来的钱作为自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赌注是否构成赌博罪行要依据上述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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