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相关要点和法律依据。 首先,主动如实供述是认定认罪态度好的重要因素。当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就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如实供述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歪曲,完整且真实地陈述整个犯罪过程。 其次,坦白也是体现认罪态度好的一种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被认定为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强调的是在司法机关掌握一定证据或对其进行讯问后,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再者,当庭自愿认罪也很关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说明当庭自愿认罪也是认定认罪态度好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外,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也能从侧面反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体现了其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总之,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并且不同的情形在量刑时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地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