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人后误工费该如何认定?
我骑电动车不小心撞了人,对方要求赔偿误工费。我不太清楚这个误工费要怎么认定,是按照对方说的来吗?还是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认定方法,避免自己多赔偿或者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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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在电动车撞人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就涉及到误工费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对误工费的计算做了明确规定。 误工费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比如,伤者从受伤当天开始到定残前一天一直无法工作,这段时间就是误工时间。 其次是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每月工资是5000元,因受伤请假一个月,单位扣除了这5000元工资,那么这5000元就是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受害人从事餐饮行业,但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那么就可以参考当地餐饮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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