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罪犯成立前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我有个事想弄明白,我之前可能涉及一些类似诈骗的行为,但不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我想知道在最终认定诈骗罪犯成立之前,那些可能涉及诈骗的金额是怎么算的呀?是全部都算,还是有啥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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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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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诈骗罪犯成立前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通俗来讲,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而诈骗者获得非法利益。 关于诈骗罪犯成立前的犯罪金额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是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并非简单累加所有可能涉及诈骗的金额。首先,要看这些金额是否是基于诈骗行为产生的。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被害人是否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如果某些金额的取得并非基于诈骗手段,那么这部分金额就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其次,对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如果这些行为未经处理,那么犯罪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是,如果其中部分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这部分金额就不应再重复计算在犯罪金额内。此外,在计算犯罪金额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如果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总之,诈骗罪犯成立前的犯罪金额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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