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时如何确定?

我跟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当时没在意交付地点的事儿,现在要交付货物了,双方却在交付地点上有了分歧。我想知道在这种合同里没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确定交付地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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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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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这时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交付地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可以先坐下来好好商量,重新就交付地点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要是双方谈不拢,那就看看合同里其他条款有没有能间接推断出交付地点的内容,或者参考一下双方以往类似交易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还是无法确定交付地点,就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货物交付而言,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那么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可以视为交付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举个例子,小张卖给小李一批电子产品,合同没约定交付地点。如果这批电子产品需要通过物流公司运输,小张把产品交给物流公司时,交付行为就完成了,物流公司所在地就是交付地点。要是不需要运输,而且双方都知道这批电子产品存放在仓库A,那仓库A就是交付地点;要是都不知道存放地点,小张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就是交付地点。总之,在确定交付地点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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