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旨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从赔偿范围来看,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相对狭窄。比如,对于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像网络暴力、侵犯个人信息等导致的精神损害,在法律中可能没有明确纳入赔偿范围。这使得很多受害人在遭受此类精神损害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且,在财产权益方面,只有特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到侵害时才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为局限。 赔偿标准的不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法律没有统一、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指引。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相似案件的赔偿数额判决差异较大。这不仅会让受害人对赔偿结果的预期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有的受害人可能获得了较高的赔偿,而有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却远远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害人通常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精神损害本身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通过具体的证据来量化和证明。这就使得很多受害人即使确实遭受了精神损害,也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得不到赔偿。 为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扩大赔偿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法律应及时跟进,将更多类型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应明确规定可以获得赔偿。同时,适当扩大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让更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关键。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统一的赔偿标准体系。这样既能让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依据,也能增强受害人对赔偿结果的可预期性,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例如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等方式,让侵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同时,引入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为法官判决提供更科学、客观的依据,帮助受害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