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连带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所谓连带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共同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当受害人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赔偿时,该责任人都有义务进行全部赔偿,而在其赔偿之后,可以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认定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种情况。共同故意是指多个侵权人在主观上有共同侵害他人的故意,比如两人合谋对他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共同过失则是指多个侵权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但他们的行为都存在过失,并且这些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建筑施工中,两个施工单位分别因各自的疏忽导致建筑物部分坍塌,砸伤了路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是指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则是指为侵权行为提供工具、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比如,甲教唆乙去伤害丙,那么甲和乙就需要对丙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在产品质量侵权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对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认定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即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最后还会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遇到人身损害且存在多个可能的责任人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医疗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证明各责任人的侵权行为和责任。而对于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责任人来说,要积极配合调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