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讲师在非吸案中的责任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讲师,之前给一家公司讲过课。后来听说这家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也有责任,想了解一下在这种非吸案里,讲师的责任是怎么认定的,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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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吸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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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非吸案)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讲师在非吸案中的责任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如果讲师对所在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正常的业务讲解,且没有参与到非法吸存的决策、组织等核心环节,那么讲师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前提是讲师确实不存在主观故意,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促成非法吸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这一要件。 然而,如果讲师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然积极参与,比如通过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方式为非法吸存行为进行宣传,或者协助公司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广等,那么讲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吸案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讲师在非吸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也会影响责任的认定。如果讲师是主要的宣传者,其讲解内容直接导致大量人员参与非法吸存,那么其责任可能相对较重;如果只是起到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偶尔参与讲解且影响范围较小,责任可能相对较轻。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包括讲师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判决。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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