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是否构成逃税罪?


要确定是否构成逃税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犯罪主体,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简单来说,纳税人就是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像咱们开公司、做生意的,达到纳税标准就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呢,比如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时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这在《刑法》相关规定里是明确的。 其次是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就是说心里明白自己该纳税,却故意想法子不缴或者少缴。比如明明知道有某项收入要纳税,却故意不报,这就是故意逃税。要是因为确实不懂规定,不小心少缴了,一般不认为是逃税罪里的故意。《刑法》里对故意犯罪有明确解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属于故意犯罪。 然后是犯罪客体,逃税罪侵犯的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国家依靠税收来发展各项事业,大家都依法纳税,税收秩序才能正常,逃税行为破坏的就是这个正常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符合条件;扣缴义务人采取同样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也符合。这里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情况不太一样。像个人一次或累计不满两年逃税超过10万元,单位一次或累计不满两年逃税超过100万元等情况。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相关概念: 纳税义务人: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虚假纳税申报:通过做假账、虚报收入等手段,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信息。 不申报:有纳税义务却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