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涉案金额是怎么认定的?

我朋友因涉嫌盗窃罪被抓了,现在想了解下盗窃罪涉案金额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按照被盗物品的购买价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值,亦或是其他标准来算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下,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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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这是最为直接和简单的一种认定方式。比如,被盗的物品是刚购买不久,有购买发票,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就是认定涉案金额的重要依据。这种认定方式基于客观的交易凭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其次,如果被盗财物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例如,被盗的是一件古董,由于古董的价值难以通过常规的购买价格来确定,其价值会受到年代、稀有性、品相、市场供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依据专业的知识和市场行情来进行估价。 此外,对于外币,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对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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