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罪中要挟怎么认定?
我遇到件事儿,有人好像想对我进行敲诈,说要是不给他钱就把我的一些隐私说出去。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敲诈罪里的要挟。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敲诈罪中的要挟是怎么认定的呢?具体依据是什么呢?
展开


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的犯罪行为。而要挟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行为表现。 从本质上来说,要挟是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这里的恶害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损害。这种恶害既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但必须能够让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 在认定要挟行为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是要挟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挟内容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就更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要挟的特征。比如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相要挟索要钱财,或者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等。 其次是要挟的方式。要挟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比如直接告诉被害人不满足要求就会有什么后果;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式,让被害人自己领会到潜在的威胁。例如,通过发送隐晦但带有威胁意味的信息等。 再者是被害人的反应。判断要挟是否成立,还要看被害人是否因为要挟行为而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因为所谓的“要挟”而产生恐惧,或者没有因此处分财产,那么就很难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 最后,要挟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是通过要挟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了财物。如果取得财物与要挟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得逞。总之,认定敲诈罪中的要挟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况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