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该如何认定?
我拿自己的房子给朋友做抵押担保,当时着急就没去做抵押登记。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要房子。我想知道,这种没做登记的房产抵押担保,在法律上会怎么认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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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的认定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房产抵押担保的概念。房产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房产属于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建筑物范畴,这就意味着,房产抵押担保如果未经登记,抵押权是没有设立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抵押合同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虽然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本身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它是有效的。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所以无法直接就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抵押人来说,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人受到损失,抵押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比如,要看未办理登记的原因是什么,是抵押人的故意行为,还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同时,还会考虑抵押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总之,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时,其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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