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如何确定?
在工伤争议中,准确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定这一日期。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就包含了因工伤医疗费等引发的争议。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工伤争议的情境下,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得知自己的工伤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该日期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当劳动者明确知晓用人单位这一拒绝行为时,此时便应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等存在分歧,从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不认可其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的那一刻起,就可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已开始计算。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也会影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如果劳动者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仍拖延支付相关待遇,那么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被拒绝时,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总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要结合具体的工伤争议情形,关键在于判断劳动者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工伤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需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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