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担保,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到我让我还钱。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也不清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想知道该怎么区分这两种保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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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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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用先找债务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区分时,主要看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那么就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约定是连带保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从权利行使顺序上也能区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总之,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各方都应当明确保证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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