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性质如何判定?


在我国,离婚案件性质的判定主要围绕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维持,以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展开。 首先,判定婚姻关系是否可以继续维持,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所说的“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关键法律概念,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婚姻关系难以继续。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公平合理。 再者,子女抚养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来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