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对此有详细规定,并且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让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这些: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就是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在家庭关系里发生的暴力行为,像殴打、捆绑等方式侵害身体、精神;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负有赡养等义务的成员不履行对需要照顾成员的义务。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一般认为经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改正,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严重影响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得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不履行夫妻义务,同时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因异地工作等非感情不和原因的分居不算。 此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婚前隐瞒难以治愈的精神病、生理性疾病(像无法正常生育且婚后无法治愈),一方经常酗酒、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还有,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特殊婚姻关系方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等)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总之,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