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现金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现金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分割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根据法律规定单独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分割现金财产时,首先要确定这些现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现金存款,这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商量如何分割现金财产,只要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认可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情况、是否存在过错等。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在分割现金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份额。此外,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离婚时现金财产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