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诸多因素,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产不参与分割,仍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其次,若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再者,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夫妻离婚时房产的分割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如果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