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怎么离婚?


在探讨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其效力等同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了,双方只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要离婚的话,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由于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需要先到相关部门进行婚姻状况的认定等手续。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审理正常婚姻关系的程序来处理,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情况的,可能会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总之,不同时期的事实婚姻在离婚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