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人在国外要离婚该怎么办?


在处理老婆人在国外而要离婚的情况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来操作,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方式。但如果老婆人在国外,协议离婚会面临一些困难。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于老婆在国外无法回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通常难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离婚是更为可行的途径。若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在国外的居住证明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国内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在国外的被告。送达方式有多种,如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等。如果被告在国外能够收到诉讼文书并应诉答辩,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如果国外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同样需要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