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为军人的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中一方为军人的离婚办理,和普通离婚有一些不同之处,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区分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是指军人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军人一方有这些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就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若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可以按照普通离婚程序办理。即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其配偶又没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经过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也可能会作出离婚判决。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涉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夫妻中一方为军人的离婚办理,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