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没有发票该怎么填?
我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发现有些招待费没有发票。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汇算表上该怎么填写,会不会有税务风险,该遵循怎样的规则来填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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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汇算时,如果遇到招待费没有发票的情况,填报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部分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所说的扣除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凭证,通常情况下就是发票。 当招待费没有发票时,从税务合规的角度来看,没有发票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是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在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对于没有发票的招待费,不能将其金额填入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栏次。 具体填报步骤如下:先统计出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包括有发票和没有发票的部分。然后在申报表中按照有发票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依据上述规定的扣除标准(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填入相应栏次。对于没有发票的招待费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要将这部分没有发票的招待费金额加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应尽量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费用扣除的凭证。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企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记录、消费明细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虽然这些资料不能替代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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