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是提出申请。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同时,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这一步主要是为后续的筹备工作开启一个正式的流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然后是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在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这是为了确保筹备工作能够广泛代表业主的利益。 接着是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需要做好一系列工作,包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这些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以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选举的公平公正。 之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需要满足一定的业主参与比例和表决规则,一般来说,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最后是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备案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就正式成立,可以依法开展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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