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程序?


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来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是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接着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会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然后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要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之后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随后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最后是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要将选举结果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相关概念: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约定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组织架构、职责、运作方式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