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自治能力是怎样的?


物业业主自治能力是指小区业主享有的一定自治权力,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业主在法律保障下有诸多权利。《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比如业主有提议权,对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有权提议,并能针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还有投票权,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可根据购买的物业范围享有投票权;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有机会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监督权,可监督物业的各项活动等。 其次,在物业管理模式选择上业主有自治权。具备条件的小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多种选择。一是包干制,即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二是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三是自管模式,也就是业主自己管理小区,但前提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 。 不过,业主自治能力并非毫无限制。业主在行使自治管理权力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决策、管理等活动。而且虽然业主对共有部分有管理等权利,但也要在合法合规以及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总之,业主自治能力有法律保障,体现在诸多权利和管理模式选择上,但也要依法依规行使。 相关概念: 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自管模式:业主自己管理小区,自治自管。前提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