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否可以业主自治?


物业管理是可以业主自治的。简单来说,业主自治就是小区的业主自己来管理小区相关事务,不用依赖外面的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业主自治的权利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此来进行业主自治。通常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要是业主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那就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二是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大会的职责众多,比如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还能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物业管理模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相关概念: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