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优于保证?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担保,结果债务人还有担保物权。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担保物权是不是比我的保证优先受偿啊?我不太懂这些,就怕自己要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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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和保证是两种不同的债权担保方式。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而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担保物权和保证的优先顺序有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例如,合同中约定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现担保物权,那么就依照此约定执行。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情况又分为两种。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要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本身是债务的承担者,其提供的物的担保可以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来借款,同时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就该房屋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而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第三人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保证在地位上相对平等,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担保物权就一定优于保证,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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