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怎样办理离婚证?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去办理离婚证。对办理的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这些方面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好让我们顺利把离婚证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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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有一套严谨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要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得写清楚双方是自愿离婚,还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然后,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要注意,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哦。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没问题的话,就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就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之后有一个30天的冷静期。从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要是不想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而且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再就是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要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就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最后是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如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受理后,给予夫妻双方30日的冷静思考时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事宜的机构,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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