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怎么开无房证明,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刚离婚,最近打算在另一个城市买房,听说需要开具无房证明。但我不太清楚离婚后要怎么去开这个证明,在法律上对于开无房证明又有什么标准。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流程、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还有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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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开具无房证明,具体如下: 首先是开具流程:一般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在缴纳查询费后,房管局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如果是外地户口,通常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各地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先向当地房管局咨询了解清楚再前往办理。比如有的地方可能对于材料的格式、复印件要求等有特别规定。 其次是法律标准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夫妻离婚后作为权利人,有权利去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房管局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来协助开具无房证明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表明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就使得房产的登记情况有法可依,无房证明也是基于这种登记制度来开具的,通过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来确定是否无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强调了房产登记的效力性,只有经过合法登记才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效果,开具无房证明也是以此为基础,确认在登记系统中名下无房的情况 。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必须携带两个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则需要携带户籍卡或户籍证明。若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个城市的,可能需要在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开一份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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