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如何办案?
我想了解下,在留置期间,办案是怎么开展的呢?我身边有人被留置了,我很关心整个办案流程,比如调查的方式、证据的收集、和其他程序的衔接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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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调查措施。在留置期间办案,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从调查方式来看,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谈话、询问、讯问等方式,与被留置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比如谈话,就是监察人员与被留置人员就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帮助查明事实;讯问则主要针对被调查人,是一种更严肃的获取其陈述和辩解的方式。询问一般是针对证人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 证据收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在留置期间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合规,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上,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于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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