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的时间起点是什么时候?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可以申请指定辩护,但不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申请指定辩护。我想知道指定辩护在法律上规定的开始时间是怎样的,是从案件侦查阶段就可以,还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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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指定辩护的时间起点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提供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同样适用相关的指定辩护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的指定辩护条件,从侦查开始,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利获得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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