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哪天算起?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想为自己委托辩护人,但不清楚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从哪天开始算。我想知道这个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才能合理安排委托事宜,保障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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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们从不同的诉讼阶段来详细说明。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正式询问或者被采取了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开始,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了,不过在侦查阶段只能找律师当辩护人。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在这个阶段,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并且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三天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天内要告知被告人能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同样有权随时委托。 综上所述,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委托起始时间和相关告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应当清楚这些规定,以便及时委托辩护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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