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委托辩护人。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里,到底从哪个时间点起我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了呢?这个时间起点很关键,关系到我能不能及时找律师帮我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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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是什么意思呢?‘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简单来说就是侦查机关第一次正式找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时候。而‘采取强制措施’,像拘留、逮捕等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属于此列。从这个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了,并且在侦查阶段,只能找律师来当辩护人。 对于自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一般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从案件开始到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能委托辩护人来帮助自己。 此外,该法还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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