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中出现请求权竞合该如何处理?
在实际的工伤案件里,常常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此时既可以基于工伤保险主张赔偿,又好像能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这就让人困惑了,到底能不能同时主张?如果不能同时主张,又该优先选择哪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很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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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案件中,请求权竞合通常指的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重复享有的问题,也就是工伤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当这两种请求权出现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目前,因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国际上关于此类竞合的处理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等。选择模式是指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中选择其一;取代模式则是指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有相关规定。另外,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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