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案件的律师费如何处理?


在共有案件中,律师费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有这个法律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在这种共有关系下,处理案件时律师费的承担就有不同的情形。 从合同约定方面来看,如果在共有关系中,各方之间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里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比如,合同中写明在涉及共有财产的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由所有共有人平均分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各个共有人按照平均的份额来支付律师费。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各方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要是没有合同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律师费遵循“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也就是说,谁请的律师,谁就负责支付律师费。这是因为律师是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所以,从这个合同关系来讲,委托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例如,在一些恶意侵犯共有权的案件中,侵权方的行为导致共有关系破裂并引发诉讼,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无过错方的考虑,判决侵权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但这种情况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相关的司法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