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额保全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超额保全,就是法院保全的财产价值超出了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明确指出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出现法院超额保全的情况,当事人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要在异议申请中详细说明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超过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财产的评估报告等。 其次,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确实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况,应当及时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后,如果因为超额保全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超额保全行为如果存在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