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情况如何?


在探讨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比如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等情况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这类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在婚姻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强调的“自愿”,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理解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回到本案,呼图壁县民政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协议离婚并核发离婚证,这一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义务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为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从法律程序上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在本案中,郭树芝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认定该行为违法,通常会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离婚证。这不仅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的维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即发现婚姻登记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了协议离婚,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然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总之,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益提供了保障,确保其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