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我最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股东变更,现在心里有点担心。之前公司有一些债权债务,不知道在股东变更之后,这些债权债务到底该怎么处理?是由原来的股东负责,还是新股东接手,还是公司自己承担?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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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股东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然由公司自身以全部财产来承担 。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那么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是会支持的;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同样会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法院也会支持,但要是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 还有,如果股东之间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对债权债务有特别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执行。总之,公司的债权债务首先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否承担额外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出资情况、是否有特殊约定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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