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协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公司股份协商不一致,法律有一系列规定来处理此类情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份如果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股份提供了总的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要走诉讼程序让法院来判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对来说处理会简单一些。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法院通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股份进行直接分割,或者将股份变现后对价款进行分割。在实际处理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实际需求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一方本身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重要作用,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股份判归该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总之,当夫妻离婚对公司股份协商不一致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