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可以行使代位权。我不太清楚这个代位权到底该怎么行使,行使过程中有什么要求和限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行使代位权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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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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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样债权人才可以代位行使。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流程一般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成立。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会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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