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的羁押期是怎么计算的?
我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治安拘留了。现在很担心这个羁押期的计算问题,不知道是从哪天开始算,是按自然日算还是工作日算,也不清楚中间会不会有什么特殊情况影响羁押期计算,想了解下治安拘留羁押期具体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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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其实就是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治安拘留羁押期的计算,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治安拘留的羁押期是从被拘留人入所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例如,张三在1月1日被送入拘留所,那么羁押期从1月2日开始起算。 这里的日期计算是按照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不管是周末还是法定节假日,都包含在羁押期内。比如,李四被决定治安拘留5日,从1月3日开始计算羁押期,那么到1月7日羁押期就结束了,不会因为这期间包含了周六和周日而延长羁押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拘留人在被决定行政拘留前,已经因同一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这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比如王五因涉嫌同一违法行为先被刑事拘留了3天,之后被决定治安拘留7天,那么在执行治安拘留时,就只需要执行4天,前面刑事拘留的3天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的时间。 总之,治安拘留羁押期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能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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