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我手上买了房子,觉得买贵了该怎么办?


从法律层面来看,朋友在你手上买房子,觉得买贵了这一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处理。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当朋友和你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个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购房过程中,常见的是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有明确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朋友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觉得房价贵了,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有义务继续履行。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签订合同时,你故意隐瞒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导致朋友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了合同,那么朋友可能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又或者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合理价格,且这种价格差异是由于朋友缺乏经验或者处于劣势地位导致的,朋友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