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拥有双重国籍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案子,对方是被执行人,但后来发现他有双重国籍。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会对执行产生什么影响,也不清楚该按照什么流程来处理。我就想知道,遇到被执行人有双重国籍,法院和我作为申请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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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双重国籍,首先要明确其在中国的身份认定。若其原本具有中国国籍,后又取得外国国籍,依据法律规定,通常会被认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如果在执行程序启动时,其仍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与,法院会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对其采取措施。 对于执行措施而言,法院不会因被执行人拥有双重国籍而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涉及跨国执行时,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若被执行人在国外有财产,我国法院可能需要与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根据《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通过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在该国的财产等。 同时,对于有双重国籍的被执行人出境限制方面,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其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不准出境。所以,即使被执行人有外国国籍,在未履行完执行义务前,也可能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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