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该如何处理?


当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时,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应对,以下为你详细分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它对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起着关键作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具体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一是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管医疗机构的职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要求医院配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医院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鉴定工作。 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医院不配合鉴定,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对医院不利的推定。这意味着法院可能会根据患者提供的现有证据,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患者还可以向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的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这些部门和协会通常会对医院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促使医院改正错误,配合鉴定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患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